權力過大,尤其是獨斷性權力過大,則會放大掌權人的自身弱點和失誤。任何一個明智的人都能看清這一點。如果毛澤東沒有那么大的權力,“大躍進”、“反右運動”、“文化大革命”就難以搞起來,也就不會給新中國的發(fā)展帶來如此大的災難。1959年的廬山會議,毛澤東一己之念的變化就改變了整個會議的方向,一下就導致了彭德懷冤案和“反右的進一步擴大化”的后果。其原因就是毛澤東的權力太大。
權力過小,無力協(xié)調統(tǒng)一整個社會組織成員的意志行為,你打你的鼓,我敲我的鑼,管理效果肯定也高不起來。在第二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期間,國軍力量遠遠強于共產黨領導的工農紅軍和解放軍,反而屢屢敗北,戰(zhàn)前指揮權力過小,實際上也是其中一個原因。保證最佳管理效果的權力大小確實是一個很難把握的度。
一般而言,權力不能大到可以壓制不同意見的程度,也不能小到難以統(tǒng)一社會組織成員的思想觀點的程度,則是恰當的度。在一個社會組織里,有與管理者不同的意見存在,這不僅不是壞事,而且是十足的好事。不同意見可以彌補管理者個人的弱點,修正其偏見和失誤。但當管理者的權力大到能使他一意孤行,不理會不同意見時,這時社會組織就很危險了。任何一個個人,無論怎么英明偉大,也不免失誤,“智者千慮必有一失”。如果沒有不同意見來修正這千慮中的一失,這一失也許會毀棄前此所有努力的成果。但當不同意見不能通過協(xié)商討論來消除,都各行其是時,社會組織也就破裂了。很顯然,這也沒有管理效果可言了。
并且這里權力的大小與權力的性質不相關,無論哪一種權力,無論是具有獨斷性,還是不具有獨斷性的,過大或過小都會給管理效果帶來負面影響。權力本身就是一種交換關系,表現的是權力主體以特定的利益為管理對象提供其需求的滿足來換取他們對權力主體的意志服從。權力愈大,則說明他所能提供給管理對象滿足其需求的資源占有越多,權力對象就越會調整自己的意志行為以服從權力主體的意志要求。而這種利益并不限于經濟物質利益,凡是能為對方的“有”“能”“善”三大需求的實現有所幫助的都是這種利益的組織構成部分。《鄒忌諷齊王納諫》一文所作的分析很全面,任何能使對方與權力主體構成懼怕、偏愛和有求三種關系的情境,都會使對方放棄獨立意見,而附合權力主體。“文化大革命”中的革命小將,并不是受毛澤東的逼迫,而是完全出于一種對毛澤東的偏愛而神化了毛澤東,從而放棄了自己的判斷,甚至對毛澤東的一句很隨意的話也要當作“最高指示”進行微言達意,全面領會貫徹。這才有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造成古今中外第一大冤案,以莫須有的罪名和極殘忍的手段把原國家主席劉少奇活活整死。
獨斷性的權力會造成恐懼,非獨斷性的權力卻會帶來利得,兩者適配運用才能取得理想的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