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面臨破產風險
在國內糧食加工行業(yè),一家企業(yè)擁有由意大利GBS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意大利GBS”)制造的加工設備,便意味著該企業(yè)具備強大競爭力。不過,河南一家糧油集團則因購買意大利GBS的產品陷入尷尬境地,而原因就是意大利GBS已進入清算程序,面臨破產危險。
因懼怕意大利GBS的現(xiàn)狀牽連該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意大利吉必圣糧食機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GBS北京”),致使其無法履行買賣合同,河南公司申請與GBS北京解除合約。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jù)悉,去年11月份,河南公司與GBS北京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GBS北京為河南公司供應60臺價值800萬元的面粉加工機。根據(jù)合同,GBS北京先提供樣機檢測報告,河南公司在收到報告后再支付第二期貨款。
不過,去年年底,河南公司依照合同支付了第一筆貨款300萬元后,GBS北京卻遲遲未交付檢測報告。隨后,河南公司得知,GBS北京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均被更換,公司中層管理人員也大部分撤職,甚至為GBS北京提供資金、生產技術及配件支持的惟一控制人意大利GBS已進入清算程序,面臨破產危險。破產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小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
由于懼怕既得不到產品又拿不到前期所付的300萬元貨款,河南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在今年2月份交付第二筆500萬元貨款。由于未收到河南公司第二筆500萬元貨款,GBS北京拒絕履行合同所約定的在今年5月份向河南公司交付所購買產品。
為了防止自身利益受損,河南公司近日將GBS北京訴至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解除雙方的供貨合同,并由GBS北京返還貨款及利息損失。
全球破產案進入高峰期
上世紀90年代后,我國引進了數(shù)百套國外先進的面粉加工、碾米加工、油料加工等成套設備和技術。同時,國外糧油加工機械制造領域的王牌企業(yè),如瑞士布勒、日本佐竹、意大利GBS等采取合資、獨資的方式進入國內市場。記者了解到,國內許多大型糧食加工企業(yè)都與意大利GBS有著密切的經濟往來。
資料顯示,GBS北京于2003年10月在北京市密云工業(yè)開發(fā)區(qū)注冊,是由意大利GBS100%控股經營的外商獨資企業(yè)。GBS北京自2004年5月正式投產以來,所簽約合同關鍵部件均為原裝意大利散件進口,國內組裝。這意味著,此次河南公司購買的加工設備也應該是由GBS北京從意大利GBS處進口。
記者致電GBS北京時,該公司總經理秘書表示,意大利GBS進入清算程序,的確使GBS北京在資金等方面受到了一定影響,但目前GBS北京運作還算正常。這位總經理秘書同時強調,包括她在內的GBS北京的很多中高層都剛來公司不久,她剛進入公司一個多月,尚未聽說GBS北京與河南公司之間的糾紛。
記者了解到,受金融危機影響,像意大利GBS這樣因資不抵債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yè)目前不在少數(shù)。法國調研機構的調研報告稱,2008年法國有54820家企業(yè)宣布破產,此趨勢將延續(xù)至2010年;2009年上半年瑞士共有2400多家企業(yè)破產,比去年同期增加1/3,數(shù)量創(chuàng)10年來最高紀錄。
自變革 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日益擴大,全球環(huán)境下的破產問題必然帶來債務的國際化,債務的國際化必然涉及到跨境破產問題。
合作前需進行哪些調研
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自去年年底全球金融危機來臨后,涉及跨境破產的案件的確增多了,而隨著中國國際化加速,這類案件也將長期存在。
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邱寶昌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金融危機給我國與海外公司正常的經濟交往帶來了很大風險,有的是“致命”的,國內企業(yè)在與海外公司或海外公司在華子公司進行合作時,必須進行理性判斷和分析。
“在處理類似糾紛時,最重要的是對合同交易的風險進行評估。從法律上講,GBS北京在中國有獨立的法人,是不能隨便從中國抽資的,且目前該公司運營還算正常。”邱寶昌表示,“河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它是在沒有特別利益沖突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合同的。因為按照合同法精神,公司即使進入破產程序,也要嚴格履行合同。”
李曙光建議,在與對方發(fā)生經濟交往時,中國企業(yè)一定要對合作方進行深入了解,對其資質、信譽、經營狀況、財務報表、法律狀況等進行研究,在簽訂合同前要對合作方進行調研。
不過,邱寶昌認為,此案件中河南公司要求解除合約有一定道理,畢竟意大利GBS已經進入破產清算階段,河南公司也是為了自身利益要求解除合同的。
如何界定合作方破產風險
記者昨日從密云法院獲悉,意大利GBS目前雖然進入破產清算階段,但現(xiàn)在已被意大利政府接管,正進入重整階段,只是面臨破產,而非正式破產。若重整順利,經營狀況良好,該公司可能不會破產。密云法院去GBS北京考察后發(fā)現(xiàn),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有能力提供合同中約定的設備。
李曙光表示,作為獨立法人,意大利GBS與GBS北京應依法分別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意大利GBS只是進入破產清算階段,從目前來看,應該不會影響GBS北京正常開展的經營活動。
相關人士認為,破產法不僅僅是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還是企業(yè)更生法、挽救法。在金融危機背景下,通過破產重整、和解還是可以實現(xiàn)企業(yè)再生的。那么回到此案件,河南公司是否過于緊張了呢?
上海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游云庭表示:“河南公司的做法完全可以理解。根據(jù)合同法,負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發(fā)現(xiàn)對方的信用情況出現(xiàn)重大變化時,有權提出不安抗辯,要求對方為履行合同提供擔保,如果對方拒絕提供的,則自己有權不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對方當事人的母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河南公司懷疑其在華子公司的信用問題,因此,河南公司可以根據(jù)合同法提出不安抗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沒有提供擔保并拒絕履行合同,那么河南公司再起訴就很正當了。
建立并完善出口信用制度
李曙光也強調,在意大利GBS對股權進行拍賣、易手的過程中,全資子公司GBS北京的股東結構將做出相應調整,并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這期間難免出現(xiàn)中高層的變更及易主現(xiàn)象,GBS北京也容易出現(xiàn)不穩(wěn)定因素,生產、銷售和經營都會不穩(wěn)定,合同暫時無法履行也是可能的。但這可能只是短暫的風險。
李曙光表示,在有的破產案中,若海外母公司提出清債申請,該公司的子公司就會被宣告結束,從而嚴重影響到與子公司開展業(yè)務的其他企業(yè)利益。為此,有專家建議,在這種情形下,受影響的企業(yè)除了可以利用法律維權外,國內企業(yè)特別是海外出口企業(yè)要建立出口信用制度并對制度進行完善。
對外出口企業(yè)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來降低風險,維護自身利益。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為推動本國產品和服務出口而建立的官方信用支持機構,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據(jù)悉,金融危機來臨,國內多家出口企業(yè)卷入了破產風暴,出口未收匯金額巨大,嚴重影響我國企業(yè)的利益。
游云庭建議,在金融環(huán)境不好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盡量選擇比較可靠的支付手段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比如出口企業(yè)可以要求進口方以信用證形式付款,還可以購買相關的出口收匯信用保險。同時,在向國外企業(yè)購買商品時,付款條件上盡量選擇“先交貨、后付款”或“交貨當場付款”。如果一定要付預付款,盡量減少首期付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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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保護、破產清算
與破產重整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做出計劃 。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xù)營業(yè)。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yè)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破產重整是企業(yè)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對可能或已經發(fā)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協(xié)商,并借助法律強制性調整他們的利益,對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公司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為多數(shù)市場經濟國家采用。它的實施,對于彌補破產和解、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產帶來的社會問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企業(yè)申請破產保護,可“重組”業(yè)務,公司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xù)負責公司的日常業(yè)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xù)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準,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部分公司可通過破產保護,重組成功,重新開始贏利,不過,也有公司最后以清算告終。
破產重整的企業(yè)可以繼續(xù)經營日常業(yè)務,并與債權人拿出一份重組方案,從而擺脫困境,獲得重生,實際上就是給瀕臨破產的企業(yè)一次新生的機會。
企業(yè)一旦進行破產清算,該企業(yè)的前期技術投入、市場開拓成本、品牌效應等這些無形資產將前功盡棄。